來源: 經濟日報 2024-09-26
老爸21年前過世卻被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這樣解釋
國稅局表示,若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,等到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,按稅捐稽徵法規定,納稅人應從「判決確定日」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財產移轉登記請求權,並從判決日起算核課期間。
國稅局舉例,老陳2001年5月2日死亡,不過因為他生前把 A 房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,法院等到2022年11月25日才判決,因此繼承人小陳應該至此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 A 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,後續小陳未申報,被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。
國稅局指出,小陳不服,向國稅局申請復查,主張已在2011年間申報遺產稅,且核定已超過5年核課期間,最終認定這筆借名買房的遺產是從2022年11月25日判決日起算,因此駁回小陳復查申請。
國稅局提醒,若有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的財產,遺產稅納稅人應從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,以免遭補稅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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