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一個趕不走的房客!」一名網友透露,朋友想賣掉房子,無奈房客堅持不肯搬離,甚至仗著雙方沒簽租約,還嗆朋友去告他。原來當初長輩看租客可憐,並沒有白紙黑紙簽約,如今朋友欲哭無淚,連仲介也不願意賣,因此求問該怎麼辦?
一名網友在PTT「home-sale板」表示,朋友想賣掉租屋處,殊不知趕不走房客,原因是當初長輩管理房子時,因為可憐對方,才沒有簽任何租約,轉眼已住了10年之久。
面對房客賴著不走,朋友尋求房仲賣屋也碰壁,強調「趕不走(租客)也不能幫忙賣!」對此,原PO只好在板上幫忙詢問「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?」
文章曝光後,網友紛紛熱議,「去找律師吧,這種人法律上很多手段能用」、「有點麻煩,先寄存證信函,然後找里長,若走法律很麻煩…因為沒有訂契約,所以很難請走」、「先好好談吧,房客來硬的,萬一做出極端行為就麻煩了」、「讓房子變法拍,就會有人趕走了」、「不定期租約,自己查方法…只能重建或賣掉」。
事後,原PO也補充說明,朋友有通知房客搬離,「對方說狠話,還說去告啊…想過換門鎖,但是房仲說我們會被告,因為限制自由」。
去也有苦主發文表示,房子長期租給租客,熟了之後租約到期也未再重簽租約,但最近想把房子賣掉租客卻不願搬遷,導致房屋交易告吹。事實上,這事件看似房客無理,但卻是於法有據,根據《民法》422條,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一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」。此外,根據《民法》450條第2項,「未定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」也就是說,若在不定期契約的狀態下,房客要繼續承租並支付租金,房東也沒辦法趕房客走。
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何曜男表示,不定期租約的問題非常難解決,若想要求租客搬遷,根據《土地法》100條,僅有以下6種狀況房東可以收回房子:
一、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二、承租人違反《民法》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。
三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擔保金抵償外,達兩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。
五、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。
六、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,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。
另外一個要求房客離開的方式則是「買賣」,因為根據《民法》425條提到的「買賣不破租賃」,其第2項載明「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」
不過何曜男指出,利用《民法》425條就必須房子先進行買賣,由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租客搬離,但訴訟時間就至少要8個月到1年,進行強制執行都要1年後,不見得所有的買方都願意花時間、金錢進行訴訟,買賣告吹的機率不小,因此房東就算與房客再熟,租約到期前也要續約、簽約,訂定租約期限,以免請神容易送神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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