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《民法》部分條文,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,並設緩衝期,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雖然不動產相關稅務法令並無進行配套修正,但現行法令中多項稅務優惠的條件,涉及子女成年與否,因此成年年齡下修,對於房屋稅、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的租稅優惠適用上,仍有實質影響。
房屋稅:
適用「自住房屋」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之一,為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。成年年齡下修後,子女滿18歲時即可突破3戶的限制,有利於多屋族的財產節稅規劃。
地價稅:
適用「自用住宅用地」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之一,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。成年年齡下修後,子女滿18歲時即可突破1處的限制,有利於多屋族的財產節稅規劃。
土地增值稅:
用自用住宅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之一,為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必須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。成年年齡下修後,子女滿18歲時即可突破1戶的限制,有利於多屋族的財產節稅規劃。
房地合一稅:
適用「自住房地」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之一,為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,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(6年內適用1次為限)。成年年齡下修後,子女滿18歲後即可獨立適用6年1次的自住房地租稅優惠。
值得注意的是,適用房地合一「重購退稅」的限制條件之一,為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若父母所有之不動產但僅有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子女滿18歲時將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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