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2021年5月9日 週日 上午6:18
我國民法對夫妻財產制有三種規定,分別是法定財產制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,每對夫妻都能自由約定採取何種制度。律師沈明欣指出,由於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要到法院登記,依台灣民情,夫妻結婚時往往不會「劃清界線」,實務上採法定財產制居多。
沈明欣說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就會進入「剩餘財產差額請求分配」,但只有婚後財產才列入計算,婚前財產仍是個人所有,不列入分配。
夫妻離婚常見問題是不動產分配,沈明欣舉例,若丈夫婚前先用頭期款買了房子,婚後又自己清償五百萬貸款,夫妻離婚時,妻子若是家庭主婦,但戶頭存款為零,「財產較少的一方,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一半差額」,以此案來說,妻子可請求五百萬一半的差額,也就是兩百五十萬元。
沈明欣強調,剩餘財產請求重點在於「差額」,若妻子是上班族,離婚時有存款四百萬元,與丈夫清償五百萬貸款只差一百萬,只能請求一百萬的一半,也就是五十萬元。
沈明欣說,另種常見型態是丈夫婚前先買房,妻子婚後幫忙負擔清償房貸,若妻子支出的金額,已幫忙丈夫縮減五百萬的貸款壓力,離婚時同樣可請求五百萬一半的差額分配,也就是兩百五十萬元。
實務上較有爭議的是房產增值問題,若不動產購入時是一千萬,離婚時房價漲到兩千萬,這多出來的一千萬是否能列入差額分配?沈明欣說,「答案通常是不行。」
民法規定,夫或妻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中所生孳息,視為婚後財產。沈明欣指出,孳息包含天然與法定孳息,法定孳息就是租金或利息,若房產是用來租賃,妻子可對租金請求分配,但若是自住,「增值」並不算孳息,因此多出來的錢,只能視為丈夫所有。
另外,去年三讀通過民法第一○三○條之一修正案,對於不務正業、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,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財產致富,將會變困難;依修法內容,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沈明欣提醒,有些婚後財產是不列入分配的,例如遺產繼承、贈與或慰撫金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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